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交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附民字第17號原告 范綱存 被告 謝文書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102年度交訴字第7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劉為丕
法官馮昌偉法官呂綺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雅婷中華民國103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