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6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6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679號原告 王喻旻 兼訴訟代理人 陳素月 原告王子函被告 王添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458萬2,948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萬392元,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同法第77條之1第1、2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係本於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00巷00號1樓房屋及所坐落之基地持分(下稱系爭11號1樓房地)之所有權人地位,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訴請被告將系爭11號1樓房地騰空遷讓交還予原告。依本院職權查詢內政部實價查詢服務網資料顯示:與系爭11號1樓房地建物同樣位於信義區、主要用途均為商業用、主要建材均為鋼筋混凝土造、總樓層數均為5樓且總面積、屋齡均相近之鄰近相類房地,於民國112年4月至6月間之每坪交易單價約為新臺幣(下同)91萬1,567元至92萬8,959元,平均約為92萬元,再依系爭11號1樓房地建物總坪數為15.85103坪計算(包括主建物、附屬建物及共同使用部分之應有部分坪數),其於本件112年間起訴時之交易價值應有1,458萬2,948元(計算式:92萬元×15.85103坪=1,458萬2,948元),應以此核定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萬3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2年8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伊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8月11日
書記官黃品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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