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建字第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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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建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建字第76號上訴人即被告 余品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薐云間 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7,1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3,3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1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8月11日
書記官王緯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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