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簡上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妨害電腦使用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3號原告星彧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巨彥霖 訴訟代理人 王晸怡 被告 顏鈺展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簡上字第218號妨害電腦使用罪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1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鄧鈞豪
法官范雅涵法官趙德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田芮寧中華民國112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