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聲字第10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聲字第10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02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永隆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永隆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許永隆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罪,經本院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1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進寶
法官簡志瑩法官張盛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8月13日
書記官曾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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