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審建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審建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審建字第196號原告 黃淑屏 被告尚鼎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岱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及第1項但書第
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本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3540號核發支付命令,因被告聲明異議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9日以103年度補字第1944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3年10月20日寄存送達原告,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2月8日
書記官周綉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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