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6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6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2669號債權人裕利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東誠芳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拾萬元,及自附表各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0月2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10月27日
書記官李育志┌─────────────────────────────────────────────────┐│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98年度司促字第2669號│├─┬───────────┬───────────┬───────────┬───────────┤│編│發票日│金額│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支票號碼││號││(新臺幣)│││├─┼───────────┼───────────┼───────────┼───────────┤│0│98年3月15日│630,000元│98年3月16日│AT0000000││0││││││1│││││├─┼───────────┼───────────┼───────────┼───────────┤│0│98年3月20日│270,000元│98年3月20日│AT00000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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