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718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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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7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2718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壹仟壹佰壹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92年3月31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50,000元,約定自92年3月31日起至95年3月31日止循環動用,利息按年息14.25%採固定計付。於貸款有效期間屆滿時,遲延履行給付本金或利息時,應給付如附表編號1所示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詎料債務人於94年6月21日後未依約清償本息,計尚欠51,664元及如附表編號1所示利息及違約等迄未清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清償責任。
(二)債務人於92年4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元,約定自92年4月11日起至95年4月11日止循環動用,利息按年息
14.25%採固定計付。於貸款有效期間屆滿時,遲延履行給付本金或利息時,按附表編號2所示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詎料債務人於94年6月8日後未依約清償本息,計尚欠19,448元及如附表編號2所示利息及違約金等迄未清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清償責任。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0月2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10月27日
書記官李育志┌─┬─────────┬─────────────────┬─────────────────────────┐│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51,664元│94年6月22日起至│百分之14.25│94年7月23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清償日止││清償日止│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19,448元│94年6月9日起至│百分之14.25│94年7月10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2││清償日止││清償日止│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