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簡上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簡上字第224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陳凱麒
陳凱馨 陳凱麟 兼上三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陳國泰
席 與雯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君沛 律師
江昱勳 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張美惠 訴訟代理人 王唯鳳 律師
鄧湘全 律師複代理人 呂嘉坤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22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清怡
法官魏于傑法官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4月22日
書記官楊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