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易緝字第11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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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易緝字第11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緝字第11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巷30之4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20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甲○○曾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88年度訴字第135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1年4月,經上訴臺灣高等法院以89年上訴字第375號駁回上訴確定,經入監服刑後假釋交付保護管束,於民國91年10月31日保護管束期滿,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猶不知悔改,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95年1月7日下午4時許,進入位於桃園縣○○鄉○○路○段○○○號待售之空屋2樓(未據告訴),徒手竊取屬王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王鼎建設公司)所有之鋁門窗框1袋(重約15公斤)。得手後,於同日下午5時30分許,正欲離去之際,為保全人員發覺而報警當場查獲,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分別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所明定。
經查,被告甲○○已於95年8月15日死亡,有卷附戶役政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稽,依照前揭法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三、至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95年度偵字第2538號)意旨略以:甲○○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與 黃大任 (另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5年度偵字第2538號提起公訴)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阿成 」之成年男子,結夥三人於附表所列時、地,持客觀上可供作兇器使用之鐵剪等工具,竊取電纜線5次得逞(被害人及數量、價值如附表所示)。嗣於民國95年1月26日12時30分許,於臺北縣鶯歌鎮東湖里圳頭坑45號竊取電纜線得逞,惟遭屋主 賴德清 發覺,報警處理,當場查獲黃大任,至甲○○、「阿成」則趁隙逃逸,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之第3款、第4款之加重竊盜罪嫌。惟查,本件起訴部分既經本院為公訴不受理之判決,則移送併辦部分即失所附麗而無從併辦,應退回由檢察官另行卓處,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9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蔡榮澤
法官魏于傑法官林蕙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李佩玲中華民國96年10月19日附表:
┌──┬────┬────┬───┬─────┬────┐│編號│犯罪時間│遭竊位置│被害人│器材名稱、│市價(新││││││數量│台幣)│├──┼────┼────┼───┼─────┼────┤│一│94年11月│臺北縣鶯│台電公│PVC風雨線│新台幣(│││30日│歌鎮國中│司│35公尺│下同)││││街尖新幹│││5934元。││││#12接戶│││││││線││││├──┼────┼────┼───┼─────┼────┤│二│94年11月│臺北縣鶯│同上│PVC風雨線│1萬4544│││30日│歌鎮鶯歌││208公尺│元││││幹#117│││││││=12L7L2│││││││低1~低2││││├──┼────┼────┼───┼─────┼────┤│三│94年12月│臺北縣鶯│同上│PVC風雨線│5065元│││21日│歌鎮溪墘││64公尺│││││幹#116││││├──┼────┼────┼───┼─────┼────┤│四│95年1月│臺北縣鶯│同上│PVC風雨線│4650元│││26日│歌鎮中坑││120公尺│││││幹29號間││││├──┼────┼────┼───┼─────┼────┤│五│95年1月│臺北縣鶯│賴德清│電線│5000元│││26日│歌鎮東湖│││││││里圳頭坑│││││││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