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桃交簡字第6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桃交簡字第64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民國97年3月5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上列揭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所載「 張琪業 」應更正為「甲○○」。
中華民國97年4月1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蕭世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宣宇中華民國97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