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不存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63號原告 高曾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 蘇墜 及吉翁企業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不成立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依原告所自陳為新臺幣464,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07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0436條第2項、第0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原告逾期未為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2月18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林金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18日
法院書記官林建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