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簡附民字第2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附民字第278號原告 蔡素珍 被告 陳建州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8年度簡字第423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2月1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許必奇
法官劉芳菁法官許品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秀慧中華民國109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