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7號原告 呂阿菊 訴訟代理人 王燕萍 被告 蔡振利
郭嘉宏 黃揚威 魏雅慧 張誌文 曾瑞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1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第一頁當事人欄關於被告蔡振利之住所「住南投縣○○鎮○○里0000000號(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之記載,應更正為「住南投縣竹山鎮中山里仙公巷41之2號、居南投縣○○鎮○○里○○巷00○0號(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鄭順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6年10月23日
書記官黃豔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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