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5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5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59號聲請人高雅各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6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上開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0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永祥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6年10月23日
書記官附表:
┌─────────────────────────────────────────────────┐│支票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黃慧玲南投縣鹿谷鄉農會│106年2月15日│152,250元│F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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