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7號債務人 李雲淑 代理人 陳學驊 律師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蘇志成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理人 劉雅惠 債權人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權人 聖文森 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關於清算財團財產之處分以如附表所示內容進行。
理由
一、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民事庭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06年度消債清字第12號裁定在卷足憑。次查,債務人之資產經債務人陳報並依本院職權調查結果,計有如附表所示之財產。依據上開規定,本院擬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並已於107年3月23日將債務人資產表、清算財團財產處分草案轉知債權人表示意見在案。經斟酌清算財團財產之性質、及債權人意見後,作成如附件所示債務人清算財團財產處分方案,爰以裁定代替本件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4月24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附表┌──────────────┬────────────┐│財產項目│財產價值及處分方式│├──────────────┼────────────┤│新光人壽保單解約金6,907元。│先由債務人提出與解約金等│││值之款項到院,如未能提出│││則逕向保險人解約得款,並│││按債權表予以分配。│├──────────────┼────────────┤│安達人壽、和泰產物、國泰人壽│經函詢各保險人,皆回覆無││、安聯人壽、中國人壽之保單。│保單解約金(非要保人、停│││效等)。│├──────────────┼────────────┤│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先由債務人提出等值之款項││236股,按107年3月22日收盤價│到院,如未能提出則逕行變││每股20.4元計算,總值4,814元│價得款,並按債權表予以分││。│配。│├──────────────┼────────────┤│鈴木99cc機車(81年出廠)│已逾機車使用耐用年限而幾│││無殘值,亦屬債務人生活必│││需之財產,不予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