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5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5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504號原告 鄒國勳 訴訟代理人 李明哲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儲京之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儲京之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聲請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聲請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中華民國108年12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翰章中華民國108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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