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法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法字第190號聲請人 林博義 (即財團法人華泰商業銀行文教公益基金會
之董事長)代理人 黃奕棋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華泰商業銀行文教公益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華泰商業銀行文教公益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第三條及第八條,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之內容。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華泰商業銀行文教公益基金會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於民國74年6月14日報經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核准設立,並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在案。茲因業務需要,經董事會第7屆第12次會議決議修訂捐助暨組織章程第三條、第八條(詳如附件條文對照表),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聲請為必要處分,請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列聲請事項,業據提出法人登記證書、捐助暨組織章程、相對人第7屆第12次董事會會議紀錄、教育部
103年9月4日北市教終字第00000000000號、103年9月26日北市教終字第00000000000號函等件為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華泰商業銀行文教公益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如附件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之內容,與該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羅立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1日
書記官林奕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