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全聲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撤銷假扣押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全聲字第53號聲請人 陳趙淑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榮貴 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假扣押之原因消滅」者,係指債權人於聲請假扣押時,所主張之假扣押原因,已無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而言,例如債權人原以應在外國強制執行為假扣押原因者,現已得於國內強制執行,或以債務人有隱匿財產之虞,現債務人已為債權人設定抵押權等情形;又所謂「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者,係指債權人依假扣押所欲保全強制執行之請求,經本案之實體確定判決確認其不存在或不得行使者而言;又所謂「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則係指債權人依假扣押保全執行之請求已歸消滅,或經本案判決予以否認,或已喪失其請求假扣押之權利等情形而言。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榮貴間假扣押事件,前經本院以90年度裁全字第6487號裁定准許在案,相對人並執上開裁定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聲請假扣押執行其土地19筆,惟相對人於民國91年即取得債權憑證、支付命令等執行名義,卻至今均未主動聲請執行,且上開遭扣押之土地公告現值已超過新台幣(下同)500餘萬元,聲請人已告知相對人相關資料,而相對人無正當理由不為執行,顯無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恐難執行等情,另因上開土地價值遠超過負債,聲請人絕無浪費財產或增加負擔成無資力狀態之必要,顯見假扣押原因已消滅。又上開假扣押裁定僅以「本件債權人以債務人負欠其票款債務100萬元迄未清償,茲聞債務人有隱匿財產之情事,為此願提供擔保聲請假扣押等情」為由,准予假扣押,然究竟聲請人將如何隱匿資產,相對人均未釋明,要難服眾,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聲請裁定准予撤銷假扣押云云。
三、經查,相對人聲請本院於90年8月28日以90年度裁全字第6487號裁定准予假扣押,相對人得對聲請人之財產於1,000,000元之範圍內予以假扣押,相對人並據以聲請假扣押強制執行,而假扣押程序係為保全債權人金錢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強制執行所定程序,難因相對人遲未聲請強制執行,即得據以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況相對人並未如聲請人所言,取得終局執行名義後未主動聲請執行,反而是相對人對聲請人聲請執行後,其債權均未獲滿足,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桃園地院90年度執全字第2962號假扣押卷、108年度司執字第19013號執行卷查閱屬實。是相對人並未證明本件有何假扣押之原因消滅,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之事由存在,則其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核與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不合,至相對人是否遲不就系爭不動產聲請強制執行,並非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之要件。另就聲請人主張究竟其將如何隱匿資產,相對人均未釋明,原假扣押裁定要難服眾云云,查同法第531條第1項固有「假扣押裁定因自始不當而撤銷……,債權人應賠償債務人因假扣押或供擔保所受之損害。」之規定,惟所謂假扣押裁定因自始不當而撤銷,係指假扣押裁定,經抗告法院、再抗告法院或裁定之原法院,依命假扣押時客觀存在之情形,認為不應為此裁定而撤銷(實係廢棄之意)之情形而言。本條項係針對法院以裁定撤銷假扣押裁定確定後,債務人對債權人取得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事由,具有實體法之性質,並非係債務人據以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之原因。綜上,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2月22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吳嘉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