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單禁沒字第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禁沒字第9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畢順興
徐啟原黃淵巽楊進山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年度執聲字第7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畢順興、徐啟原、黃淵巽、楊進山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最高法院判決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俱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
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畢順興、徐啟原、黃淵巽、楊進山於民國102年
8月14日,為警至附表所示地點執行搜索時,分別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品,上開物品經送檢驗結果,分別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院102年11月18日檢驗報告8份、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2年11月12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
000、00000000000號鑑定書、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2年11月4日高市凱醫驗字第26012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本院卷第15至37頁)存卷可參,足認確係違禁物無訛。又檢察官將上開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海洛因8包、甲基安非他命9包移送被告四人所涉販賣毒品案件而提起公訴,迭經本院以
102年度訴字第847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3年度上訴字第363號審理後,雖判處被告四人販賣毒品罪確定,惟均認定上開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海洛因8包及甲基安非他命9包,分別係被告四人供自己吸食所用,無證據證明與被告四人上開販賣毒品犯行相關,而未予諭知沒收銷燬,嗣經最高法院以103年度台上字第3342號駁回上訴確定。另被告畢順興同日遭查獲之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犯行,經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復以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104年3月27日執行完畢,並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戒毒偵字第2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被告徐啟原同日遭查獲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經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102年12月25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毒偵字第521號、102年度毒偵緝字第239、24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被告黃淵巽同日遭查獲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則另經本院以102年度簡字第448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而被告楊進山同日遭查獲之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犯行,則另經本院以102年度審訴字第2673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8月、4月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該刑事判決書、刑事簡易判決、刑事宣示判決筆錄及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憑。準此,上開扣案之海洛因8包及甲基安非他命9包既分別供被告四人施用之用,且渠等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犯行既分別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及本院判決有罪確定,既係違禁物,且上開毒品包裝袋其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方錦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
書記官陳建琪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及數量│鑑定結果│查獲地點│備註│├──┼────────┼──────────┼───────┼─────┤│一│海洛因3包│白色粉末檢品,均檢出│高雄市小港區永│畢順興所有│││(均含包裝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順街58之1號2樓│││││(合計驗後淨重為││││││8.03公克)│││├──┼────────┤││││二│海洛因殘渣袋1包││││├──┼────────┼──────────┤│││三│甲基安非他命1包│白色結晶,檢出第二級│││││(含包裝袋)│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後淨重為0.326公││││││克)│││├──┼────────┼──────────┼───────┼─────┤│四│海洛因3包(均含│粉塊狀檢品3包,均檢│高雄市小港區頂│楊進山所有│││包裝袋)│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橫路51號│││││分(合計驗後淨重為││││││1.08公克)│││├──┼────────┼──────────┤│││五│甲基安非他命1包│白色結晶,檢出第二級│││││(含包裝袋)│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後淨重為0.056公││││││克)│││├──┼────────┼──────────┼───────┼─────┤│六│甲基安非他命4包│白色結晶,均檢出第二│高雄市鳳山區北│徐啟原所有│││(均含包裝袋)│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榮街61巷10號前│││││分(合計驗後淨重為││││││2.154公克)│││├──┼────────┼──────────┼───────┤││七│甲基安非他命1包│白色結晶,檢出第二級│高雄市鳳山區誠││││(含包裝袋)│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義路與誠勇路口│││││(驗後淨重為0.12公克│車牌號碼0000-0│││││)│6號自小客車││├──┼────────┼──────────┼───────┼─────┤│八│甲基安非他命2包│白色結晶,均檢出第二│高雄市鳳山區北│黃淵巽所有│││(均含包裝袋)│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榮街61巷10號│││││分(合計驗後淨重為││││││5.814公克)│││├──┼────────┼──────────┤│││九│海洛因1包(含包│白色粉末1包,檢出第│││││裝袋)│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後淨重為0.027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