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8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淑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9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淑娟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第53條規定甚明。
二、查受刑人賴淑娟因犯誣告、竊盜等數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卷附如附表所示之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件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2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張琇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月29日
書記官林怡吟附表:受刑人賴淑娟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偵查年度│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及案號├──┬────┬────┼──┬────┬────┤││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備註│├─┼──┼──────┼────┼────┼──┼────┼────┼──┼────┼────┼────┤│1│誣告│拘役30日,如│101年1月│彰化地檢│臺灣│101年度│101年9月│臺灣│101年度│101年11│彰化地檢││││易科罰金,以│17日│101年度│彰化│簡字第│10日│彰化│簡字第│月30日│101年度││││新臺幣1千元││偵字第48│地方│1260號││地方│1260號││執字第55││││折算1日││16號│法院│││法院│││71號│├─┼──┼──────┼────┼────┼──┼────┼────┼──┼────┼────┼────┤│2│竊盜│拘役50日,如│101年6月│彰化地檢│臺灣│101年度│101年11│臺灣│101年度│101年12│彰化地檢││││易科罰金,以│12日│101年度│彰化│易字第│月9日│彰化│易字第│月4日│101年度││││新臺幣1千元││偵字第65│地方│928號││地方│928號││執字第56││││折算1日││15號│法院│││法院│││8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