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4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審聲字第4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聲字第479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單獨沒收案件(聲請案號:98年度聲沒字第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戒毒偵字第一九0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玖包(合計淨重參拾點捌壹公克及內含海洛因之包裝袋玖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基於概括之犯意,自民國90年6月間某日起,至91年6月6日凌晨2時許止,在南投縣○○鄉○○村○○路○○○號住所等處,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多次;嗣於91年6月6日凌晨2時許,為警在上開住所查獲,並扣得第一級毒品9包等物品。嗣被告因上開施用海洛因行為,經本院以91年度毒聲字第713號裁定送臺灣南投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本院以91年度毒聲字第901號裁定送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經強制戒治逾3個月,因成效經評定為合格,認無繼續執行強制戒治之必要,經本院以92年度毒聲字第612號裁定停止戒治,所於戒治期間付保護管束,嗣於92年8月21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停止戒治而以執行完畢論,並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2年度戒毒偵字第19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上開扣案之海洛因係違禁物品,爰依首揭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三、經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戒毒偵字第190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扣案之前揭疑似海洛因白色粉末9包,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均檢出含海洛因成分(驗餘合計淨重30.81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調科壹字第970001756號鑑定通知書在卷可稽(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度毒偵字第524號卷第50頁)。而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屬違禁物,聲請人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依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1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98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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