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拍字第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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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司拍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拍字第27號聲請人 徐經祥 相對人 林春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10年12月13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自己與第三人 林新港 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2,00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11年3月9日,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並經辦妥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110年12月10日邀同第三人林新港為連帶債務人向聲請人借用6,000,000元,借款期間為3個月,詎屆期不為清償,尚欠聲請人6,0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登記事項、借款契約書、領款收據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以111年5月6日雲院宜非信決111年度司拍字第27號函通知相對人、第三人林新港表示意見,該通知均已於111年5月10日送達相對人、第三人,惟相對人、第三人逾期均未表示意見。
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1年6月13日
司法事務官吳憲信附表:土地111年度司拍字第000027號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001雲林縣莿桐鄉饒平822316.581分之1附表:建物111年度司拍字第000027號編建築主要樓層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材料及房備考各層合計號屋層數範圍001332雲林縣○○鄉○○段000地號雲林縣○○鄉○○00○0號住家用、加強磚造、2層一層67.17二層79.13騎樓11.96158.261分之1002333雲林縣○○鄉○○段000地號雲林縣○○鄉○○00○0號住家用、加強磚造、2層一層60.42二層72.38騎樓11.96144.761分之1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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