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2387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務人 林孟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陸萬柒仟零貳拾肆元,及其中陸萬肆仟肆佰玖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參佰元;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肆佰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伍佰元,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二期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㈠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
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㈡經查,本件債權人所提出之信用卡申請書內違約金之計收
有「期間依約繳款時,違約金連續收取期數重新計算,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二期為上限」之限制約定,債權人就超過之違約金請求部分,並無請求權,該部分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6月13日
司法事務官吳憲信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