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753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廖淑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4,742元,及其中新臺幣8,868元自民國113年1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71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臺幣486元自民國113年1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97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臺幣3,250元自民國113年1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6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