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繼字第6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繼字第6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繼字第633號聲請人臺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柯文哲 關係人 顏瑞成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 廖賴蕋 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顏瑞成律師(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營業處所:臺北市○○區○○路000號6樓之1)為被繼承人廖賴蕋(女、民國前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北市○○區○○街000巷0號、民國69年11月26日死亡)之遺產管理人。
准對被繼承人廖賴蕋之大陸地區以外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廖賴蕋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資訊網站之日起,1年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廖賴蕋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剩餘即歸屬國庫。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廖賴蕋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定六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1項、第2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廖賴蕋於上揭期日死亡,留有應領地價補償費,然並無繼承人存在,是否仍有應繼承之人不明,且無親屬會議於1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為處理其所留遺產,爰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主張,業據提出基隆河中山橋至成美橋段地區區段徵收工程用地補償費保管清冊(甲表)91年保管字第0646號、臺北○○○○○○○○○函、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等件為證,堪信聲請人以利害關係人身分選任被繼承人廖賴蕋之遺產管理人,與首揭規定並無不符。又被繼承人廖賴蕋並非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列管之榮民,此有該會110年4月16日北市輔服字第1100027700號函在卷可稽。本院考量被繼承人廖賴蕋無法定繼承人,為避免該遺產因無人管理,致影響公益,故斟酌遺產管理人之職務,依民法第1179條之規定,其程序相當複雜,任務頗為繁重,為期程序之公正、公信起見,爰選任顏瑞成律師為被繼承人廖賴蕋之遺產管理人,並限期命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7月2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黃正諭附註:本院於本裁定送達聲請人之日起20日內,依法將裁定公告於司法院網站,聲請人可自行至司法院網站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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