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5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5170號聲請人 潘昱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賴潘麗華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賴潘麗華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9月17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5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5170號聲請人 潘昱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賴潘麗華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賴潘麗華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9月17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