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38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82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靜玄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文書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聲請案號:103年度執聲字第16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靜玄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靜玄因偽造文書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又刑法50條有關數罪併罰要件之規定已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自000年0月00日生效,原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經修正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刑法第50條上開修正前所犯,經比較新舊法,新法使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罰致不得易科罰金,而得依受刑人之意定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較有利於受刑人,自應適用新法規定。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而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刑不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2至21所示之罪刑均得易科罰金,合於修正後刑法第50條但書第1項第1款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見卷附定刑聲請切結書),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3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鄧振球
法官郭雅美法官許辰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鈺婷中華民國103年11月13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業務侵占│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1月15日│有期徒刑1月15日││││││├────────┼──────────┼──────────┼──────────┤││││││犯罪日期│95年7月起迄98年5月│95年8月9日│95年9月14日│││15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偵查(自訴)機關│署99年度偵字第14823│署99年度偵字第14823│署99年度偵字第14823││年度案號│號、99年度偵緝字第73│號、99年度偵緝字第73│號、99年度偵緝字第73│││5號│5號│5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上易字第2169│100年度上易字第2169│100年度上易字第2169││事實審││號│號│號││├────┼──────────┼──────────┼──────────┤││判決日期│103年7月29日│103年7月29日│103年7月29日│├───┼────┼──────────┼──────────┼──────────┤││││││││法院│同上│同上│同上││││││││確定├────┼──────────┼──────────┼──────────┤││││││││案號│同上│同上│同上││判決││││││├────┼──────────┼──────────┼──────────┤││判決│同上│同上│同上│││確定日期││││├───┴────┼──────────┼──────────┴──────────┤│││新北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4901號(編號2至21││備註││所示之罪,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年度上易字││││第216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編號│4│5│6│├────────┼──────────┼──────────┼──────────┤││││││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1月15日│有期徒刑1月15日│有期徒刑1月15日││││││├────────┼──────────┼──────────┼──────────┤││││││犯罪日期│95年10月17日│95年11月20日│95年12月20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偵查(自訴)機關│署99年度偵字第14823│署99年度偵字第14823│署99年度偵字第14823││年度案號│號、99年度偵緝字第73│號、99年度偵緝字第73│號、99年度偵緝字第73│││5號│5號│5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上易字第2169│100年度上易字第2169│100年度上易字第2169││事實審││號│號│號││├────┼──────────┼──────────┼──────────┤││判決日期│103年7月29日│103年7月29日│103年7月29日│├───┼────┼──────────┼──────────┼──────────┤││││││││法院│同上│同上│同上││││││││確定├────┼──────────┼──────────┼──────────┤││││││││案號│同上│同上│同上││判決││││││├────┼──────────┼──────────┼──────────┤││判決│同上│同上│同上│││確定日期││││├───┴────┼──────────┴──────────┴──────────┤││新北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4901號(編號2至21所示之罪,前經臺灣高等││備註│法院以100年度上易字第216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編號│7│8│9│├────────┼──────────┼──────────┼──────────┤││││││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1月15日│有期徒刑1月15日│有期徒刑1月15日││││││├────────┼──────────┼──────────┼──────────┤││││││犯罪日期│96年2月2日│96年3月7日│96年3月20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偵查(自訴)機關│署99年度偵字第14823│署99年度偵字第14823│署99年度偵字第14823││年度案號│號、99年度偵緝字第73│號、99年度偵緝字第73│號、99年度偵緝字第73│││5號│5號│5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上易字第2169│100年度上易字第2169│100年度上易字第2169││事實審││號│號│號││├────┼──────────┼──────────┼──────────┤││判決日期│103年7月29日│103年7月29日│103年7月29日│├───┼────┼──────────┼──────────┼──────────┤││││││││法院│同上│同上│同上││││││││確定├────┼──────────┼──────────┼──────────┤││││││││案號│同上│同上│同上││判決││││││├────┼──────────┼──────────┼──────────┤││判決│同上│同上│同上│││確定日期││││├───┴────┼──────────┴──────────┴──────────┤││新北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4901號(編號2至21所示之罪,前經臺灣高等││備註│法院以100年度上易字第216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編號│10│11│12│├────────┼──────────┼──────────┼──────────┤││││││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1月15日│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6年4月23日│96年5月18日│96年6月21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偵查(自訴)機關│署99年度偵字第14823│署99年度偵字第14823│署99年度偵字第14823││年度案號│號、99年度偵緝字第73│號、99年度偵緝字第73│號、99年度偵緝字第73│││5號│5號│5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上易字第2169│100年度上易字第2169│100年度上易字第2169││事實審││號│號│號││├────┼──────────┼──────────┼──────────┤││判決日期│103年7月29日│103年7月29日│103年7月29日│├───┼────┼──────────┼──────────┼──────────┤││││││││法院│同上│同上│同上││││││││確定├────┼──────────┼──────────┼──────────┤││││││││案號│同上│同上│同上││判決││││││├────┼──────────┼──────────┼──────────┤││判決│同上│同上│同上│││確定日期││││├───┴────┼──────────┴──────────┴──────────┤││新北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4901號(編號2至21所示之罪,前經臺灣高等││備註│法院以100年度上易字第216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編號│13│14│15│├────────┼──────────┼──────────┼──────────┤││││││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6年7月31日│97年5月28日│97年6月18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偵查(自訴)機關│署99年度偵字第14823│署99年度偵字第14823│署99年度偵字第14823││年度案號│號、99年度偵緝字第73│號、99年度偵緝字第73│號、99年度偵緝字第73│││5號│5號│5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上易字第2169│100年度上易字第2169│100年度上易字第2169││事實審││號│號│號││├────┼──────────┼──────────┼──────────┤││判決日期│103年7月29日│103年7月29日│103年7月29日│├───┼────┼──────────┼──────────┼──────────┤││││││││法院│同上│同上│同上││││││││確定├────┼──────────┼──────────┼──────────┤││││││││案號│同上│同上│同上││判決││││││├────┼──────────┼──────────┼──────────┤││判決│同上│同上│同上│││確定日期││││├───┴────┼──────────┴──────────┴──────────┤││新北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4901號(編號2至21所示之罪,前經臺灣高等││備註│法院以100年度上易字第216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編號│16│17│18│├────────┼──────────┼──────────┼──────────┤││││││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7年7月22日│97年8月19日│97年9月22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偵查(自訴)機關│署99年度偵字第14823│署99年度偵字第14823│署99年度偵字第14823││年度案號│號、99年度偵緝字第73│號、99年度偵緝字第73│號、99年度偵緝字第73│││5號│5號│5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上易字第2169│100年度上易字第2169│100年度上易字第2169││事實審││號│號│號││├────┼──────────┼──────────┼──────────┤││判決日期│103年7月29日│103年7月29日│103年7月29日│├───┼────┼──────────┼──────────┼──────────┤││││││││法院│同上│同上│同上││││││││確定├────┼──────────┼──────────┼──────────┤││││││││案號│同上│同上│同上││判決││││││├────┼──────────┼──────────┼──────────┤││判決│同上│同上│同上│││確定日期││││├───┴────┼──────────┴──────────┴──────────┤││新北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4901號(編號2至21所示之罪,前經臺灣高等││備註│法院以100年度上易字第216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編號│19│20│21│├────────┼──────────┼──────────┼──────────┤││││││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7年10月29日│97年12月3日│98年3月25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偵查(自訴)機關│署99年度偵字第14823│署99年度偵字第14823│署99年度偵字第14823││年度案號│號、99年度偵緝字第73│號、99年度偵緝字第73│號、99年度偵緝字第73│││5號│5號│5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上易字第2169│100年度上易字第2169│100年度上易字第2169││事實審││號│號│號││├────┼──────────┼──────────┼──────────┤││判決日期│103年7月29日│103年7月29日│103年7月29日│├───┼────┼──────────┼──────────┼──────────┤││││││││法院│同上│同上│同上││││││││確定├────┼──────────┼──────────┼──────────┤││││││││案號│同上│同上│同上││判決││││││├────┼──────────┼──────────┼──────────┤││判決│同上│同上│同上│││確定日期││││├───┴────┼──────────┴──────────┴──────────┤││新北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4901號(編號2至21所示之罪,前經臺灣高等││備註│法院以100年度上易字第216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