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竹簡字第3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竹簡字第三七八號
具保人甲○○被告乙○○右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三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在案。
二、茲以該被告屢經合法傳喚均未能到庭,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甲○○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法官馮俊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利峰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