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34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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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4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3430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查明債務人正確姓名,並請具狀更正。
二、請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99年5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毓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學詩中華民國99年5月2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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