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8年度板小字第327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聯宇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尚林電子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4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1月19日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陸仟陸佰玖拾捌元整,及自民國九十
七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程萬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
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 石于倩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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