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易字第18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審易字第18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審易字第1816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世華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27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本院106年度審易字第1816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世華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上訴人即被告林世華因毀棄損壞案件,不服本院
106年度審易字第1816號之第一審判決,而未附具體理由,於民國108年1月17日具狀提起上訴,且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仍未補提具體理由,爰依前開規定,命上訴人限期補提上訴之具體理由,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2月22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蘇昌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葵衢中華民國108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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