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基勞小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基勞小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基勞小字第1號原告 鍾詩怡 被告富洋休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禹介民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禹介民為被告富洋休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條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於民國107年11月21日對被告富洋休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提起本件訴訟,而被告之法定代理人自108年1月3日起變更為禹介民,嗣於108年1月10日召開股東臨時會為解散決議,並選任禹介民為清算人辦理清算,有被告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及股東臨時會會議事錄在卷可稽,惟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爰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被告法定代理人禹介民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22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3月22日
書記官陳櫻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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