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1038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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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北簡字第10382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孫東丞
被 告 郭旭紳
張育鳳
郭子瑋 ( 郭國雄 之繼承人)
郭婉婷 (郭國雄之繼承人)
郭婉如 (郭國雄之繼承人)
郭庭妤 (郭國雄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郭子瑋、郭婉婷、郭婉如、郭庭妤應在繼承被繼承人郭國雄
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郭旭紳、張育鳳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
捌佰伍拾貳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被告郭旭紳、張育鳳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玖仟伍佰元
,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陸佰元,其中新臺幣貳佰捌拾伍元由被告郭
子瑋、郭婉婷、郭婉如、郭庭妤在繼承被繼承人郭國雄之遺產範
圍內與被告郭旭紳、張育鳳連帶連帶負擔,餘新臺幣貳仟參佰壹
拾伍元由被告郭旭紳、張育鳳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郭子瑋、郭婉婷、郭婉如、郭庭
妤、郭旭紳、張育鳳以新臺幣貳萬零捌佰伍拾貳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郭旭紳、張育鳳以新臺幣壹拾陸
萬玖仟伍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華民國107年9月4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9月6日
書記官蘇炫綺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
第一審公示送達登報費500元
合計2,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