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小字第323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3233號
原   告  林大獻
上列原告林大獻因請求給付監工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李青峯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萬玖
仟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
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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