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催字第5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催字第509號聲請人 陳霈柏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相對人 陳玉儒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請具狀釋明系爭本票是否記載有付款地或發票地。如有本票影本,並請送院參辦。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川苑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