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家繼訴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家繼訴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交付遺贈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繼訴字第75號上訴人 宋芮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趙建嵐 間交付遺贈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萬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家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
書記官張詠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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