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交聲字第15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交聲字第15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8年度交聲字第1524號
98年度交聲字第1525號98年度交聲字第1526號98年度交聲字第1527號98年度交聲字第1528號98年度交聲字第1529號98年度交聲字第1530號98年度交聲字第1531號98年度交聲字第1532號98年度交聲字第1533號98年度交聲字第1534號98年度交聲字第1535號98年度交聲字第1536號98年度交聲字第1537號98年度交聲字第1538號98年度交聲字第1540號98年度交聲字第1541號98年度交聲字第1542號98年度交聲字第1543號98年度交聲字第1544號98年度交聲字第1545號98年度交聲字第1546號98年度交聲字第1547號98年度交聲字第1548號98年度交聲字第1549號98年度交聲字第1550號98年度交聲字第1551號98年度交聲字第1552號98年度交聲字第1553號98年度交聲字第1554號98年度交聲字第1555號98年度交聲字第1556號98年度交聲字第1557號98年度交聲字第1558號98年度交聲字第1559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異議人甲○○即受處分人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中華民國97年12月25日所為如附表編號1至號所示之裁決,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處分均撤銷。
甲○○均不罰。
理由
一、原處分機關即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係以:本件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貨車,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因「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不依規定繳費」之違規,經如附表所示之舉發機關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3項之規定逕行舉發。受處分人於期限內到案申訴仍不服,本所遂於民國97年12月25日,以如附表編號1至號所示裁決書,裁處受處分人如附表編號1至所示之罰鍰金額。
二、本件受處分人甲○○則以:伊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貨車於97年7月10日已停駛,並於翌(11)日,在西螺休息站服務區,將e通機換裝至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上,至同一臺e通機為何電腦裡面沒有97年7月1日至同年月10日間已發生之36筆欠費之資料,令人置疑;且每筆僅新臺幣(下同)40元之通行費,共計36筆,亦不過1千4百餘元,卻遭裁處達10餘萬元之罰鍰,實有違比例原則。況本件於違規行為終了後逾3個月始為舉發,亦非適法,依法聲明異議等語。
三、經查:㈠受處分人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貨車,分別於如
附表所示之時間,途經如附表所示路段之國道一號高速公路電子收費車道時,因有「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不依規定繳費」之違規,經通知於97年8月25日前補繳,受處分人屆期仍未依限補繳,而經移送由國道公路警察局逕行舉發等情,為受處分人所不爭執外,並有如附表所示之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附卷可查,此部分之事實,應堪認定。
㈡按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橋樑、隧道或輪渡,不依規定
繳費者,處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新臺幣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並追繳欠費,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同條例第85條第1項規定:「本條例之處罰,受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受處罰人,認為受舉發之違規行為應歸責他人者,應於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應到案日期前,檢附相關證據及應歸責人相關證明文件,向處罰機關告知應歸責人,處罰機關應即另行通知應歸責人到案依法處理。逾期未依規定辦理者,仍依本條例各該違反條款規定處罰。」。又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36條亦明定:「本條例之處罰,受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被通知人,認為受舉發之違規行為應歸責他人者,應於通知單記載之應到案日期前,檢附相關證據及足資辨識、通知應歸責人之證明文件,向處罰機關告知應歸責人,處罰機關應即另行通知應歸責人到案依法處理。逾期未依規定辦理者,仍依本條例各該違反條款規定處罰」。
查本件受處分人雖未以如附表所示違規時間,其非汽車駕駛人為由聲明異議。然其於97年11月28日向原處分機關所提出之交通違規陳述單,係由其子 陳敏達 代撰,且其上已記載違規當時之汽車駕駛人為陳敏達等情,有臺中區監理所交通違規陳述單1紙在卷可稽。另證人陳敏達於本院訊問時結證稱: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雖登記在受處分人名下,但實際上該車都是由伊在使用,如附表所示違規時間,該車亦係由伊駕駛,因為受處分人並無駕駛執照,而伊因為工作關係,每日均需開車行經高速公路收費站等語,且其所述與如附表所示自97年7月1日起至同年月10止,除同年月4日無通行高速公路收費站之情形外,其餘每日均有南北往返行經高速公路收費站之情形;而受處分人並無汽車駕駛執照乙節,亦經本院依職權以公路監理電子閘門系統查詢結果相符,有證號查詢汽車駕駛人1份附卷可參,足證證人陳敏達之證述應屬可採。本件受處分人既於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到案日期即97年12月20日前之同年11月28日由證人陳敏達代撰上開陳述單,陳述為其方為本件違規案件之駕駛人,已可辨明違規行為應歸責對象為汽車駕駛人即證人陳敏達,而非當時違規車輛之登記名義人即受處分人,是原處分機關業於通知單應到案日期前,明確得知本件受舉發之違規行為,有應歸責他人即證人陳敏達之情形,自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第1項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36條之規定,另行通知證人陳敏達到案依法處理,乃原處分機關既仍以汽車所有人即受處分人為受處罰人,而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7條第1項,裁處受處分人罰鍰,於法即有未合,受處分人之異議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處分均撤銷,諭知受處分人不罰,以資適法。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20條前段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22日
交通法庭法官郭妙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秋明中華民國98年7月22日附表:
┌─┬───────┬────┬─────┬───┬────┬───┐│編│裁決書字號│違規時間│違規地點│違規│舉發機關│舉發││號│(舉發通知單字│││日期││日期│││號)││││││├─┼───────┼────┼─────┼───┼────┼───┤│1│60-ZGP011986號│97年7月│國道一號大│97年8│國道公路│97年11│││(公警局交字第│1日凌晨│甲收費站北│月26日│警察局第│月20日│││ZGP011986號)│4時25分│向第9車道││七警察隊││││││││大甲分隊││├─┼───────┼────┼─────┼───┼────┼───┤│2│60-ZBR009514號│97年7月│國道一號後│97年8│國道公路│97年11│││(公警局交字第│1日凌晨│龍收費站北│月26日│警察局第│月20日│││ZBR009514號)│4時45分│向第9車道││二警察隊││││││││後龍分隊││├─┼───────┼────┼─────┼───┼────┼───┤│3│60-ZBP030023號│97年7月│國道一號楊│97年8│國道公路│97年11│││(公警局交字第│1日凌晨│梅收費站北│月26日│警察局第│月20日│││ZBP030023號)│5時15分│向第7車道││二警察隊││││││││ 楊梅 分隊││├─┼───────┼────┼─────┼───┼────┼───┤│4│60-ZGP011990號│97年7月│國道一號大│97年8│國道公路│97年11│││(公警局交字第│1日上午│甲收費站南│月26日│警察局第│月20日│││ZGP011990號)│8時37分│向第10車道││七警察隊││││││││大甲分隊││├─┼───────┼────┼─────┼───┼────┼───┤│5│60-ZBP030027號│97年7月│國道一號楊│97年8│國道公路│97年11│││(公警局交字第│1日下午│梅收費站南│月26日│警察局第│月20日│││ZBP030027號)│3時20分│向第8車道││二警察隊││││││││楊梅分隊││├─┼───────┼────┼─────┼───┼────┼───┤│6│60-ZBR009519號│97年7月│國道一號後│97年8│國道公路│97年11│││(公警局交字第│1日晚上│龍收費站南│月26日│警察局第│月20日│││ZBR009519號)│8時15分│向第10車道││二警察隊││││││││後龍分隊││├─┼───────┼────┼─────┼───┼────┼───┤│7│60-ZBR009522號│97年7月│國道一號後│97年8│國道公路│97年11│││(公警局交字第│2日上午│龍收費站北│月26日│警察局第│月20日│││ZBR009522號)│7時51分│向第9車道││二警察隊││││││││後龍分隊││├─┼───────┼────┼─────┼───┼────┼───┤│8│60-ZGP011991號│97年7月│國道一號大│97年8│國道公路│97年11│││(公警局交字第│2日上午│甲收費站北│月26日│警察局第│月20日│││ZGP011991號)│7時31分│向第9車道││七警察隊││││││││大甲分隊││├─┼───────┼────┼─────┼───┼────┼───┤│9│60-ZBQ019221號│97年7月│國道一號造│97年8│國道公路│97年11│││(公警局交字第│2日晚上│橋收費站南│月26日│警察局第│月20日│││ZBQ019221號)│8時15分│向第8車道││二警察隊││││││││造橋分隊││├─┼───────┼────┼─────┼───┼────┼───┤││60-ZCQ018562號│97年7月│國道一號后│97年8│國道公路│97年11│││(公警局交字第│2日晚上│里收費站南│月26日│警察局第│月20日│││ZCQ018562號)│8時43分│向第8車道││三警察隊││││││││泰安分隊││├─┼───────┼────┼─────┼───┼────┼───┤││60-ZGP011994號│97年7月│國道一號大│97年8│國道公路│97年11│││(公警局交字第│3日上午│甲收費站北│月26日│警察局第│月20日│││ZGP011994號)│7時4分│向第9車道││七警察隊││││││││大甲分隊││├─┼───────┼────┼─────┼───┼────┼───┤││60-ZBR009526號│97年7月│國道一號後│97年8│國道公路│97年11│││(公警局交字第│3日上午│龍收費站北│月26日│警察局第│月20日│││ZBR009522號)│7時24分│向第9車道││二警察隊││││││││後龍分隊││├─┼───────┼────┼─────┼───┼────┼───┤││60-ZBR009530號│97年7月│國道一號後│97年8│國道公路│97年11│││(公警局交字第│3日晚上│龍收費站南│月26日│警察局第│月20日│││ZBR009530號)│8時37分│向第10車道││二警察隊││││││││後龍分隊││├─┼───────┼────┼─────┼───┼────┼───┤││60-ZGP012000號│97年7月│國道一號大│97年8│國道公路│97年11│││(公警局交字第│3日晚上│甲收費站南│月26日│警察局第│月20日│││ZGP012000號)│8時59分│向第10車道││七警察隊││││││││大甲分隊││├─┼───────┼────┼─────┼───┼────┼───┤││60-ZCR016204號│97年7月│國道一號員│97年8│國道公路│97年11│││(公警局交字第│5日上午│林收費站南│月26日│警察局第│月20日│││ZCR016204號)│7時│向第8車道││三警察隊││││││││ 員林 分隊││├─┼───────┼────┼─────┼───┼────┼───┤││60-ZDP015407號│97年7月│國道一號斗│97年8│國道公路│97年11│││(公警局交字第│5日上午│南收費站南│月26日│警察局第│月20日│││ZDP015407號)│7時15分│向第8車道││四警察隊││││││││斗南分隊││├─┼───────┼────┼─────┼───┼────┼───┤││60-ZDP015409號│97年7月│國道一號斗│97年8│國道公路│97年11│││(公警局交字第│5日下午│南收費站北│月26日│警察局第│月20日│││ZDP015409號)│3時16分│向第7車道││四警察隊││││││││斗南分隊││├─┼───────┼────┼─────┼───┼────┼───┤││60-ZCR016209號│97年7月│國道一號員│97年8│國道公路│97年11│││(公警局交字第│5日下午│林收費站北│月26日│警察局第│月20日│││ZCR016209號)│3時34分│向第7車道││三警察隊││││││││員林分隊││├─┼───────┼────┼─────┼───┼────┼───┤││60-ZCR016215號│97年7月│國道一號員│97年8│國道公路│97年11│││(公警局交字第│6日上午│林收費站南│月26日│警察局第│月20日│││ZCR016215號)│7時27分│向第8車道││三警察隊││││││││員林分隊││├─┼───────┼────┼─────┼───┼────┼───┤││60-ZGQ012088號│97年7月│國道一號名│97年8│國道公路│97年11│││(公警局交字第│6日下午│間收費站北│月26日│警察局第│月20日│││ZGQ012088號)│4時13分│向第9車道││七警察隊││││││││名間分隊││├─┼───────┼────┼─────┼───┼────┼───┤││60-ZGP012017號│97年7月│國道一號大│97年8│國道公路│97年11│││(公警局交字第│7日上午│甲收費站北│月26日│警察局第│月20日│││ZGP012017號)│7時10分│向第9車道││七警察隊││││││││大甲分隊││├─┼───────┼────┼─────┼───┼────┼───┤││60-ZBR009548號│97年7月│國道一號後│97年8│國道公路│97年11│││(公警局交字第│7日上午│龍收費站北│月26日│警察局第│月20日│││ZBR009548號)│7時30分│向第9車道││二警察隊││││││││後龍分隊││├─┼───────┼────┼─────┼───┼────┼───┤││60-ZBR009554號│97年7月│國道一號後│97年8│國道公路│97年11│││(公警局交字第│7日晚上│龍收費站南│月26日│警察局第│月20日│││ZBR009554號)│8時24分│向第10車道││二警察隊││││││││後龍分隊││├─┼───────┼────┼─────┼───┼────┼───┤││60-ZGP012023號│97年7月│國道一號大│97年8│國道公路│97年11│││(公警局交字第│7日晚上│甲收費站南│月26日│警察局第│月20日│││ZGP012023號)│8時46分│向第10車道││七警察隊││││││││大甲分隊││├─┼───────┼────┼─────┼───┼────┼───┤││60-ZGP012027號│97年7月│國道一號大│97年8│國道公路│97年11│││(公警局交字第│8日上午│甲收費站北│月26日│警察局第│月20日│││ZGP012027號)│6時37分│向第9車道││七警察隊││││││││大甲分隊││├─┼───────┼────┼─────┼───┼────┼───┤││60-ZBR009559號│97年7月│國道一號後│97年8│國道公路│97年11│││(公警局交字第│8日上午│龍收費站北│月26日│警察局第│月20日│││ZBR009559號)│6時57分│向第9車道││二警察隊││││││││後龍分隊││├─┼───────┼────┼─────┼───┼────┼───┤││60-ZBQ019278號│97年7月│國道一號造│97年8│國道公路│97年11│││(公警局交字第│8日晚上│橋收費站南│月26日│警察局第│月20日│││ZBQ019278號)│7時58分│向第8車道││二警察隊││││││││造橋分隊││├─┼───────┼────┼─────┼───┼────┼───┤││60-ZCQ018611號│97年7月│國道一號后│97年8│國道公路│97年11│││(公警局交字第│8日晚上│里收費站南│月26日│警察局第│月20日│││ZCQ018611號)│8時28分│向第8車道││三警察隊││││││││泰安分隊││├─┼───────┼────┼─────┼───┼────┼───┤││60-ZGP012039號│97年7月│國道一號大│97年8│國道公路│97年11│││(公警局交字第│9日上午│甲收費站北│月26日│警察局第│月20日│││ZGP012039號)│7時25分│向第9車道││七警察隊││││││││大甲分隊││├─┼───────┼────┼─────┼───┼────┼───┤││60-ZBR009574號│97年7月│國道一號後│97年8│國道公路│97年11│││(公警局交字第│9日上午│龍收費站北│月26日│警察局第│月20日│││ZBR009574號)│7時45分│向第9車道││二警察隊││││││││後龍分隊││├─┼───────┼────┼─────┼───┼────┼───┤││60-ZBR009579號│97年7月│國道一號後│97年8│國道公路│97年11│││(公警局交字第│9日晚上│龍收費站南│月26日│警察局第│月20日│││ZBR009579號)│8時24分│向第10車道││二警察隊││││││││後龍分隊││├─┼───────┼────┼─────┼───┼────┼───┤││60-ZGP012048號│97年7月│國道一號大│97年8│國道公路│97年11│││(公警局交字第│9日晚上│甲收費站南│月26日│警察局第│月20日│││ZGP012048號)│8時46分│向第10車道││七警察隊││││││││大甲分隊││├─┼───────┼────┼─────┼───┼────┼───┤││60-ZGP012051號│97年7月│國道一號大│97年8│國道公路│97年11│││(公警局交字第│10日上午│甲收費站北│月26日│警察局第│月20日│││ZGP012051號)│7時7分│向第9車道││七警察隊││││││││大甲分隊││├─┼───────┼────┼─────┼───┼────┼───┤││60-ZBR009584號│97年7月│國道一號後│97年8│國道公路│97年11│││(公警局交字第│10日上午│龍收費站北│月26日│警察局第│月20日│││ZBR009584號)│7時27分│向第9車道││二警察隊││││││││後龍分隊││├─┼───────┼────┼─────┼───┼────┼───┤││60-ZBR009591號│97年7月│國道一號後│97年8│國道公路│97年11│││(公警局交字第│10日晚上│龍收費站南│月26日│警察局第│月20日│││ZBR009591號)│9時18分│向第10車道││二警察隊││││││││後龍分隊││├─┼───────┼────┼─────┼───┼────┼───┤││60-ZGP012060號│97年7月│國道一號大│97年8│國道公路│97年11│││(公警局交字第│10日晚上│甲收費站南│月26日│警察局第│月20日│││ZGP012060號)│9時42分│向第10車道││七警察隊││││││││大甲分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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