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醫上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醫上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9年度醫上字第7號上訴人 黃祥富 兼法定代理人 黃玉郎 兼法定代理人 陳彩琴 前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錦郎 律師被上訴人 鄭均洹 被上訴人 王柏渝 被上訴人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法定代理人 郭守仁 前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良凡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依上訴人等擴張後上訴人聲明所示,核其訴訟標的金(價)額新台幣(下同)5,647,45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5,402元,除已繳第二審31,200元外,其餘54,202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19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袁再興
法官陳賢慧法官吳惠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巧屏中華民國99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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