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聲字第12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26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10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偽造有價證券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9年7月9日以法矯字第0999026005號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0年11月25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 99年7月19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康應龍
法官黃家慧法官楊真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淑芬中華民國99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