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35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35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3572號債權人 許明昌 上列債權人許明昌因與債務人 陳寶彬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許明昌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所聲請之支付命令其聲請狀中,請求標的金額究屬新臺幣(下同)壹佰伍拾萬元抑或是壹佰伍拾元,請具狀補正之。
二、請提出債務人陳寶彬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中華民國100年3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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