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抗字第11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台抗字第1129號再抗告人 楊雁嵐 上列再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8年7月5日所為之裁定(108年度抗字第1012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
楊雁嵐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由
一、本件原裁定略以:再抗告人楊雁嵐在第二審之抗告意旨以第一審裁定就附表所示6罪之宣告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2年11月,所定應執行刑過重等語,為有理由,因而撤銷第一審之裁定,自為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年10月,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1日,固非無見。
二、惟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涉及裁量權之行使,係屬科刑規範事項,其折算標準於裁判時並應於主文內諭知,與一般純屬執行之程序有別。而刑法第41條第1項易科罰金之規定,以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為要件。故受刑人所犯數罪中,如有最重本刑逾有期徒刑5年,或經宣告逾有期徒刑6月之刑者,因根本不得易科罰金,則併合處罰結果,自亦不得易科罰金。其為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依刑法第53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者,亦然。本件再抗告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及附表編號6所示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其最重本刑均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且均經判處有期徒刑6月,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但其所犯如原裁定附表編號1、4所示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同附表編號3、5所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所處之刑,均逾有期徒刑6月,依法不得易科罰金,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則再抗告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刑之結果,依上述說明,自不得易科罰金。乃原裁定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
1年10月,復一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顯有違誤。再抗告意旨雖未指摘及此,但此為本院得依職權調查之事項,仍應認其再抗告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並自為裁定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以臻適法。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5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徐昌錦
法官蔡國在法官林恆吉法官江翠萍法官林海祥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9月10日附表:
┌─┬────┬────┬────┬────┬─────┬────┬─────┬────┬──┬────┐│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偵查機關│最後事實審│判決日期│確定判決│確定日期│易科│備註││號││││案號│法院案號││法院案號││罰金││├─┼────┼────┼────┼────┼─────┼────┼─────┼────┼──┼────┤│1│施用第一│有期徒刑│106年8│臺灣新北│臺灣新北地│106年12│臺灣新北地│107年1│否││││級毒品│7月│月3日17│地方檢察│方法院106│月25日│方法院106│月26日│││││││時許│署106年│年度審訴字││年度審訴字││││├─┼────┼────┼────┤度毒偵字│第1768號││第1768號│├──┤││2│施用第二│有期徒刑│106年8│第7246號│││││是││││級毒品│6月│月3日17││││││││││││時許││││││││├─┼────┼────┼────┼────┼─────┼────┼─────┼────┼──┼────┤│3│施用第二│有期徒刑│106年6│臺灣新北│臺灣新北地│106年12│臺灣高等法│107年2│否│經臺灣新│││級毒品│7月│月8日6│地方檢察│方法院106│月1日│院107年度│月23日││北地方法│││││時許│署106年│年度審訴字││上訴字第22│││院以106│├─┼────┼────┼────┤度毒偵字│第1419號││4號├────┼──┤年度審訴││4│施用第一│有期徒刑│106年6│第5408、││││107年4│否│字第1419│││級毒品│9月│月8日中│6261號││││月1日││號判決定│││││午某時許│││││││應執行有│├─┼────┼────┼────┤│││├────┼──┤期徒刑1││5│施用第二│有期徒刑│106年7│││││107年2│否│年6月確│││級毒品│7月│月7日17│││││月23日││定│││││時40分許││││││││├─┼────┼────┼────┼────┼─────┼────┼─────┼────┼──┼────┤│6│施用第一│有期徒刑│106年9│臺灣新北│臺灣新北地│107年2│臺灣新北地│107年3│是││││級毒品│6月│月8日10│地方檢察│方法院107│月23日│方法院107│月28日│││││││時許│署106年│年度審簡字││年度審簡字│││││││││度毒偵字│第90號││第90號│││││││││第827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