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司執消債更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5號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因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於每月二十日給付。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表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債務人甲○○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於民國98年6月29日以97年度消債更字第11號裁定自98年7月1日17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1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5、6頁)。次查,債務人目前任職於東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確有薪資之固定收入,每月新臺幣(下同)4萬7,000元等情,有其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97、9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98年1月至99年4月薪資轉帳明細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166、167、17
3、174、184至193頁及本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1號卷第
149、150頁)。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債務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
1個月為1期,分79期清償,第1至78期每期清償3萬2,00
0元(其中第3期因加計強制執行扣押之薪資,故該期清償金額為11萬8,447元),第79期清償2萬6,329元,總清償金額為260萬8,776元,清償成數為100%,則債務人每月薪資收入4萬7,000元扣除每月清償金額3萬2,000元,尚餘
1萬5,000元。而依債務人所陳,其目前實際居住於公司宿舍(住於臺北縣深坑鄉),每月必要生活支出(不含勞、健保)共1萬0,250元,且需負擔父母每月扶養費3,588元,參酌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99年度臺北縣最低生活費為1萬0,
792元,上開必要生活支出顯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當屬合理。又債務人之父 潘阿送 、母 潘貴妹 均年逾70歲,並無工作收入,僅賴每人每月老人年金各4,000元維生。而其父所有坐落花蓮縣○○鎮○○路○○號房屋及其基地係其自己及配偶居住之處所,倘出售上開不動產是否足以維持生活,並非無疑,從而,審酌債務人尚有5名兄弟姐妹,其中僅3人有工作收入,則債務人與其他3名兄弟姐妹平均分攤父母扶養費後,每月負擔父母扶養費3,588元,亦屬適當。況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更生方案之受償總額為260萬8,776元,非但高於債務人聲請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支出之餘額55萬7,088元,且其受償成數為100%,對債權人之權益已有充足之保障。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公允、適當、可行,且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及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並依首揭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表二所示之限制。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6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一:更生方案~T30X0L2;┌──────────────────────────────────────┐│壹、更生方案內容│├──────────────────────────────────────┤│1.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共分79期(即7年7個月)清償。││2.每期在每月20日給付,第1至78期(除第3期外)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3萬││2,000元,第3期清償11萬8,447元,第79期清償2萬6,329元。││各債權人受分配金額如下列第貳點「每期受分配金額」欄所示。││3.債務總金額:260萬8,776元。││4.清償總金額:260萬8,776元。││5.總清償比例:100.00﹪。││6.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除有下列⒎之情形外,視為全部到期,並回復如債權表所示││債權總合。││7.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一期給付,但履行期應順││延一期。│├──────────────────────────────────────┤│貳、更生清償分配表│├──┬────────────┬──────┬────┬─────┬────┤│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第1、2│第3期受分│第79期受│││││、4至78│配金額│分配金額│││││期每期受│││││││分配金額│││├──┼────────────┼──────┼────┼─────┼────┤│1│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630,871元│7,738元│28,644元│6,401元│││公司│││││├──┼────────────┼──────┼────┼─────┼────┤│2│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489,340元│6,004元│22,218元│4,814元│├──┼────────────┼──────┼────┼─────┼────┤│3│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412,458元│5,060元│18,726元│4,112元│││公司│││││├──┼────────────┼──────┼────┼─────┼────┤│4│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551,656元│6,768元│25,047元│5,473元│││公司│││││├──┼────────────┼──────┼────┼─────┼────┤│5│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1,892元│1,127元│4,172元│941元│├──┼────────────┼──────┼────┼─────┼────┤│6│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204,337元│2,506元│9,278元│2,097元│││公司│││││├──┼────────────┼──────┼────┼─────┼────┤│7│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6,251元│1,303元│4,824元│1,096元│├──┼────────────┼──────┼────┼─────┼────┤│8│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86,454元│1,059元│3,925元│986元│││公司│││││├──┼────────────┼──────┼────┼─────┼────┤│9│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35,517元│435元│1,613元│409元│││公司│││││├──┼────────────┼──────┼────┼─────┼────┤││合計│2,608,776元│32,000元│118,447元│26,329元│├──┴────────────┴──────┴────┴─────┴────┤│叁、補充說明││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二、每期受分配金額=債權金額×清償比例÷79期(元以下四捨五入)。││三、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附表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T64X4L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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