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16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16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1609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代理人 楊智豪 債務人玉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順龍 債務人 陳俊雄 即璟毅工程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捌拾壹萬伍仟捌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3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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