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8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8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83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彭光麒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7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彭光麒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彭光麒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是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本院審酌被害人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受刑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受刑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暨受刑人具狀表示其所犯各罪皆為竊盜案,犯罪類型相同,手段、動機、態樣均相似,且犯罪時間相近,於併合處罰時其責難非難重複之程度甚高等意見(見執聲卷所附聲請狀),而為整體評價後,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洪瑞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琳紫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附表:受刑人彭光麒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2次)、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0月(4次)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10年9月14日至110年10月11日110年9月18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4307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693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易字第499號111年度易字第1487號判決日期111年11月8日111年12月27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易字第499號111年度易字第1487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12月26日112年2月7日是否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466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24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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