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33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33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3367號債權人衛生福利部旗山醫院法定代理人 李永恒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羅峻銘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羅峻銘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並提出債務人羅峻銘(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求金額新台幣5,983元與原因事實所載17,000元不一,請確認之。
中華民國109年9月4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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