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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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6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7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趙子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24日
書記官江虹儀附表:
一、請依遞狀須知,重填債權人清冊及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關於「聲請前兩年內必要支出」及「依法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之部分內容
二、關於95年間與金融機構成立協商之動機及背景為何
三、94、95年間,聲請人及配偶之國稅局財稅中心之財產及所得資料、聲請人自94年至今之薪資及家用帳戶存摺影本
四、聯合徵信中心之債權人清冊
五、聲請人之全戶戶謄影本
六、最新租約影本
七、關於聲請人及二名女兒慢性病之就診紀錄及醫療費用單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