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06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106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易字第1069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24725號),本院受理後認不宜簡易判決處刑,應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可 米瑞智 國際藝能有限公司告訴被告甲○○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被告係違反著作權法第92條之罪,依同法第100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已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按,依照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284條之1、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23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許泰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劉麗英中華民國97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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