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司字第5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字第515號聲請人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聲請為鑫億科實業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7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素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7年7月23日
書記官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