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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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29號原告 楊春美 訴訟代理人 陳建勳 律師被告 楊春桃 訴訟代理人 胡倉豪 律師複代理人 鄭林 在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一○二年度簡上字第四六號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民事訴訟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上字第46號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民事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之民事事件,係原告與 吳隆峰吳豐年吳瑠美 間請求給付票款之訴訟,倘若原告於前述民事事件敗訴確定,則原告即無就本院102年度司執字第4592號強制執行事件分配表受分配之可能,在本件訴訟將欠缺訴之利益,如原告於前述民事事件受全部勝訴或部分勝訴判決,始有受分配之可能),上揭民事事件係得上訴至最高法院之事件(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參照),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21日
民事庭法官張婷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4年5月21日
書記官余富琦

歷審裁判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3 年度 訴 字第 129 號裁定(104.05.21)[撤回]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3 年度 訴 字第 129 號裁定(106.02.08)[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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